通姦除罪化辯論登場!法官點破立法盲點:牙膏從哪邊擠也會造成婚姻危機,難道要一一入刑法?

2020-03-31 15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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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除「通姦罪」恐帶來動盪?何効剛:韓國離婚率未有顯著變化

吳志強強調,人跟人之間情感處理態度本來就不太相同,有人價值觀是隨時浪漫、有人想白頭偕老,靠刑罰無法保障人與人的關係;再者,韓國也於2015年宣告「通姦罪」違憲、就連印度也於2018年宣告,國際經驗可供台灣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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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人之一、花蓮地方法院法官何効剛表示,「通姦罪」是以立法規範人民自由、而自由刑本身已構成《憲法》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遭侵害,「通姦罪」最本身目的在禁止所有人與配偶以外發生性交行為,給你指定對象(配偶)性交、完全不能進行他人性行為,這已到積極干涉人民的結果,即「國家指定要與誰發生性行為」,而這件事應該通過嚴格比例原則檢驗。

何効剛也說,通姦行為最主要阻力來源其實在於「行為後果擔憂」,即通姦一事曝光後必定對婚姻家庭、社會地位產生重大破損,這預防效果與「通姦罪」是否存在並無關係;若要有嚇阻效果,雖然民事賠償未必能取代刑法輕罪裁罰,但以通姦而言,民事賠償嚇阻效果也已有足夠替代性。

至於廢除「通姦罪」是否帶來國家動盪?何効剛指出,韓國從2010年以來離婚率都維持穩定,2015年廢除「通姦罪」後離婚率並無產生顯著變化、甚至微幅下降,可見「通姦罪」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,甚至廢除後依然可以有婚姻家庭維持,輿論說廢除恐造成「道德淪喪」,是沒有統計基礎、淪於直觀的想像。

20170924-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,三角關係。(甘岱民攝)
何効剛指出,根據國外數據,「通姦罪」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。(資料照,甘岱民攝)

何効剛也強調,「通姦罪」本身作為行為規範已是過苛處罰規定,沒有排除婚姻關係已有破綻、已分居的配偶,而國家對離婚又是採取消極破綻主義,有想離婚的配偶無法得到法律判決、性自主權遙遙無期,可見「通姦罪」對維護婚姻家庭效果如此輕微、侵害卻如此巨大。

聲請人之一、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提醒,若「通姦罪」意義在維護婚姻存續,事實上危及婚姻存續原因非常多,連擠牙膏要從哪邊擠都會造成婚姻存續危機,「難道我們要一一入刑嗎?」張淵森指出,關於通姦行為對國家社會不會有一定損害,事實上婚姻危機很多種,有子女教養問題、婆媳問題,不是只有通姦一種,「我們明白通姦造成配偶痛苦,但不是『痛苦』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。」

張淵森也說,通姦的「撤回」例外是不合理的,為何可以對通姦人單獨撤告?雖然張淵森自己承辦的案件未碰到此問題,因此沒有聲請,但也提出,大法官若認為通姦罪合理,也應思考《刑事訴訟法》239條的「對配偶撤告」但書可否撤回。

婚姻社會性已淡化 何効剛籲以此看待「通姦罪」

提問時間,大法官楊惠欽問:過去討論「通姦罪」之釋字554號距現在不到20年、國內情勢沒有碰到重大變化,解釋或許沒有予以變更的必要,但想問聲請人是否有不同見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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